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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红律师 曾永红,男,汉族,四川盐源县人,1987年1月出生,西北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法律硕士,中共党员、A类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首席律师。2014年起从事律师职业,2015年正式以专...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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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曾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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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赔偿权利人如何确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如何确定,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但也没有规定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顺位。我们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请求权顺位,可参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如果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权利人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还是仅以起诉的权利人作为原告审理案件问题,我们认为,既然死亡赔偿金属于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共同所有,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的,可以不参加诉讼,既不放弃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仍应列其为原告。如被通知的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同时放弃其应得的赔偿部分,应从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中扣除其放弃的部分,但放弃参加诉讼却不放弃应得赔偿,不能从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中扣除,由参加诉讼的权利人有权共同取得全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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